陕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规范质量督导工作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印发的《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3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以下简称“质量督导”)是指省、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作为等级认定质量监督主体,按照有关要求,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评价机构作为本机构评价责任主体,应对本机构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进行内部监督,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质量督导应以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为目标,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秉持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质量督导员分为外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外督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内督员”)。
外督员由鉴定中心在人社系统或社会公开选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代表人社部门对评价机构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内督员由评价机构选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担任,负责对评价机构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第五条 鉴定中心要按照属地化原则,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督导人员建设规划,负责外督员的培训聘任、委派使用及工作考核;负责为评价机构提供质量督导技术支持服务;负责对评价机构内部质量督导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评价机构负责本机构内部质量督导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内督员的培训聘任、委派使用及工作考核;负责择优推荐本机构内督员参与外部质量督导工作。
第二章 质量督导员的培养使用
第六条 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掌握国家及陕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
(六)服从聘用机构(单位)的质量督导工作安排,自觉接受聘用机构(单位)的监督。
第七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聘任制。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聘任为质量督导员。外督员由鉴定中心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员》(外督)证卡;内部督导员由评价机构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员》(内督)证卡。质量督导员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可续聘,不得超过三届。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员》(外督)证卡由鉴定中心按统一样式和编码规则印制、颁发。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员》(内督)证卡由各评价机构按统一样式和编码规则印制、颁发。
第八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委派制。外督员由鉴定中心采取随机抽调的方式委派;内督员由各评价机构根据本机构评价体系相关制度要求委派。
第九条 质量督导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监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
(二)向评价机构就督导事项提出询问;
(三)查阅、调取、复印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包括明察和暗访;
(六)要求被督导机构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七)向委派机构提出对被督导机构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第十条 质量督导实行回避制度。质量督导员不能参加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质量督导证卡,认真履行质量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向委派机构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不得泄露与评价机构相关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质量督导员的督导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章 质量督导活动实施
第十三条 质量督导分为现场督导、资料审核等形式。
现场督导是指鉴定中心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委派外督员,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资料审核是指外督员通过调阅资料对评价活动进行抽查。现场督导不少于每年评价批次的20%,资料审核不少于每年评价批次的30%。
第十四条 现场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评价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查阅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包括: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劳动者人数、考核信息发布方式、报名方式、考核方式、试题来源、安全保密、考务管理、主要责任人及时间安排等;
(三)检查认定工作是否按工作计划实施;
(四)根据考生名册抽查认定人员身份;
(五)检查评价场所设置和设备设施是否满足评价需要,是否对评价全过程录像留存;
(六)对考场考评员(监考员)的配备情况(包括资格、数量等)和回避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考评员(监考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七)对评价过程的工作记录表进行检查。
(八)根据对评价活动现场督导情况,填写《陕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理论现场督导记录表》(附件1)和《陕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现场督导记录表》(附件2),在当次督导结束后三天内提交委派单位。
资料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取评价机构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汇报;
(二)查阅评价机构相关评价批次有关文件;档案、信息数据资料是否妥善保管,全程留痕,确保评价过程可追溯检查;
(三)检查直接认定和结果认定的:实施方案、认定标准、评审记录以及质量内控等环节的工作记录。
(四)对认定结果处理(包括理论知识试卷阅评质量、操作技能考核评定质量)进行检查。
(五)审核评价活动有关程序和环节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六)认定结果是否按要求公示;
(七)认定结果是否兑现薪酬待遇;
(八)对评价对象进行个别访问、问卷调查,对评价结果进行测试或复核。
(九)配合鉴定中心,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的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十)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委派机构报告和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委派外督员执行日常督导任务时,至少2人一组,并应按照评价规模合理配备人员。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被督导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鉴定中心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直至取消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资格。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与其督导内容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十七条 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由其质量督导资格聘任单位解除聘任关系,取消其质量督导人员资格。
(一)未经委派擅自参加或无故拒绝参加督导工作的;
(二)不履行督导职责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四)滥用职权,影响被督导机构正常工作的;
(五)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影响认定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鉴定中心建立外督员考核制度,建立工作考核档案。对聘期内的外督员实施年度考核。
各评价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内督员考核制度,科学客观地评价其工作情况。对考核不合格的内督员,视其情况取消其内督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省鉴定中心负责解释。各市(区)鉴定中心、评价机构应根据本规程,结合本辖区、本机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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